(2017)苏128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678蒋新贵与四川艾尔诺航空金属器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贵,四川艾尔诺航空金属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678号原告:蒋新贵,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四川艾尔诺航空金属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4349604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兴北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贵与被告四川艾尔诺航空金属器材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珂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