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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明磊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磊,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磊,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务所事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孵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LX1P。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7)绵仲裁字第0092号调解书,立案受理的刘明磊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