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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未代安与被告许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代安,许燕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935号原告:未代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燕松,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未代安与被告许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代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而致讼。许燕松未提出答辨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了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收到本院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后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所举的证据,本院应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燕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未代安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许燕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