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栾海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641号罪犯栾海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青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栾海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栾海涛减刑九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栾海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栾海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栾海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婧华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