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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建、敖长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杜建,敖长松,杜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032号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该公司经理。被告:杜建,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敖长松,男,出生年月不详,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杜成林,1963年10月16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建、敖长松、杜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12元,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