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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9-10,组织机构代码66894729-6。法定代表人:周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85408-6。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告费424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8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