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冷枝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枝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枝仕,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枝仕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蕊、被告人冷枝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冷枝仕利用其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珊瑚路101号鑫滔东康冻肉店工作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1放在收银台下一暗格内的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9500元。2016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冷枝仕利用其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冷链市场3区26号草原鑫河经营部工作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2放在该商铺收银台下的黑色斜跨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4700元、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冷枝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枝仕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监控录像截图、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相关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2.证人黄某2、黄某3、甘某,4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1、李某2的陈述材料;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冷枝仕的供述和辩解;7.公安机关审讯视频及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枝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冷枝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冷枝仕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枝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中泉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郭 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