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陈晓珊、陈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陈晓珊,陈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陈晓珊,女,汉族,住所地广西。被执行人陈晓刚,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陈晓珊、陈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晓珊、陈晓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晓珊、陈晓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晓珊、陈晓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晓珊、陈晓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