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志云与福建省金草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陈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云,福建省金草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陈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583号之二原告:杨志云,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婷,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金草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海翔大道海鸣路506-508号。法定代表人:陈咏梅,董事长。被告:陈咏梅,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志云与被告福建省金草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陈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杨志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杨志云负担。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兰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