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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54连云港鹏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鹏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鹏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