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平、向艳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平,向艳,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85号之二申请人赵国平,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6********,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1号华庭仁和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向艳,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1号华庭仁和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0945-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法定代表人虞修武,董事长。申请人赵国平、向艳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国平、向艳逾期交房违约金427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国平、向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属系列案件,数量多,且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尚欠申请人赵国平、向艳4295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