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建、卓艳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建,卓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XX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卓艳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夏朋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XX建应受偿44620元,未受偿4462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卓艳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3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