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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永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徐永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77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鹏,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徐永兰,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永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