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金水湾境界群贤苑商铺1#2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志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桂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1.52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志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671.52元交至法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志成已按(2015)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