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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柏植来、张祝芹与陆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植来,张祝芹,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柏植来,男。申请执行人张祝芹,女。被执行人陆超,男。申请人柏植来、张祝芹与被执行人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99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柏植来、张祝芹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柏植来、张祝芹与被执行人陆超达成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99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