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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久松诉被告薛永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松,薛永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20号原告:赵久松,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薛永孟,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久松诉被告薛永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久松于2017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久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久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