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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明俊与尤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俊,尤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625号原告高明俊,男,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娜,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艳平,女,现住北京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明俊诉被告尤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该纠纷已经在本院提起了诉讼,又对本案再次起诉,故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