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祝某甲诉祝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判监督与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某甲,祝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祝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纪某某(系祝某甲妻弟),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祝某乙,男。再审申请人祝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祝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祝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大川审 判 员 白 晶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晓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