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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彬与叶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叶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972号原告:李彬,男,1959年3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平顶山市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增福,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吞,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平顶山市卫东区蒲城街道辛南村委会推荐。原告李彬与被告叶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叶增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国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