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彬与叶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叶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972号原告:李彬,男,1959年3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平顶山市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增福,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吞,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平顶山市卫东区蒲城街道辛南村委会推荐。原告李彬与被告叶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叶增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国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