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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润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凤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