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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艳生、赵洪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艳生,赵洪志,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110号申请人:江艳生,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赵洪志,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张艳丽,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系赵洪志之妻。申请人江艳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洪志、张艳丽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位于枣强县大营镇隆基泰和产业园C2023号房产和位于枣强县大营镇西环路马王寺东南C-10B房产。申请人江艳生未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艳生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