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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宁、余万娇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宁,余万娇,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673号原告:崔宁,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万娇,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宁、余万娇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崔宁、余万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宁、余万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宁、余万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崔宁、余万娇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