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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代继涛、刘大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代继涛,刘大梦,张玉山,赵素真,母汉杰,吴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71669725Y(1-1)。负责人刘安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传友,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继涛,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大梦,女,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玉山,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素真,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母汉杰,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吴桂英,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诉被告代继涛、刘大梦、张玉山、赵素真、母汉杰、吴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代继涛、刘大梦、张玉山、赵素真、母汉杰、吴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