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髙某甲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髙某甲,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247号原告髙某甲,曾用名髙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陶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髙某甲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26日生一子髙某(已成年)。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诸多原因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髙某甲与被告陶某某离婚;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珂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