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天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5号罪犯杨天祥,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兰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天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天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犯原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天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