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桓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75号原告桓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桓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桓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