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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桓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75号原告桓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桓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桓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