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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473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力,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