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与黄早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黄早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220号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负责人:周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仪,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早昌,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诉被告黄早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0147.96元(其中本金7266.86元,利息274.37元,滞纳金1066.73元,服务费1540元,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原协议约定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南商(中国)银联白金卡,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金额少于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5%支付滞纳金。被告领用上述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使用消费并透支了全部额度,然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经多次出现逾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收亦无果。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贷款余额表,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尚欠本金7266.86元,利息274.37元,滞纳金1066.73元,分期服务费154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分期服务费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1066.73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363.34元(7266.86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早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266.86元及利息274.37元、滞纳金363.34元、分期服务154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26元,财产保全费121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瑜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