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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科举与昆明生福包装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举,昆明生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张科举,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昆明生福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科举与被执行人云昆明生福包装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科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628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04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昆明生福包装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