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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兴丰、王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丰,王燕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2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号。经营者:汪实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吴兴丰,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王燕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诉吴兴丰、王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兴丰、王燕飞的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胡德银、汪实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皖0803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胡德银、汪实芳的上述房产。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皖08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要求解除对担保物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德银、汪实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