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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培英与赵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英,赵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04号原告宋培英,女,汉���,197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赵小涛,男,汉族,1973年03月12日生,住尉氏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7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并承诺用一个月后归还。到还款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被告找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即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小涛于2016年7月27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认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债务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培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小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