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241靖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项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项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41号原告:靖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1443770-5,住所地靖江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娣,江苏谦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南,男,1956年12月15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项南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