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俊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章,周俊章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20号自诉人:周宗章,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人:周俊章,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住河南省新乡县。自诉人周宗章诉被告人周俊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2月13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俊章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周宗章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宗章撤回对周俊章的起诉。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赵星银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