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俊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章,周俊章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20号自诉人:周宗章,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人:周俊章,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住河南省新乡县。自诉人周宗章诉被告人周俊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2月13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俊章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周宗章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宗章撤回对周俊章的起诉。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赵星银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