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莉、高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莉,高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81号之一申请人:李晓莉,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高建民,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李晓莉与被申请人高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高建民交纳担保金10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