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宫世波与董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世波,董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42号原告:宫世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董凡,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原告宫世波诉被告董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