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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宫世波与董凡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世波,董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42号原告:宫世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董凡,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原告宫世波诉被告董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