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利、张红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利,张红美,任玉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608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被告:李小利,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红美,女,汉族,197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任玉芝,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利、张红美、任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