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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0闫振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振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振振,男,1989年8月12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曾因盗窃2010年8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0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6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4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2月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振振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3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振振不服,以“被盗物品鉴定价值过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振振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振振撤回上诉。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浩亮审判员  王胜宇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浩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