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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桂林、耿健等与孙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林,耿健,耿康,耿恒景,李祥梅,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林,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耿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耿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耿恒景,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祥梅,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福,住江苏省灌云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桂林等与被执行人孙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