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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肖金川、杨唐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金川,杨唐虞,肖海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川,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唐虞,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海珠,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晓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金川因与被上诉人杨唐虞、肖海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肖金川与杨唐虞、肖海珠未就本案装饰装修工程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双方亦未进行结算,双方对本案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肖金川就涉案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交了相关的图纸送交鉴定。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就现场可视的几个地方进行抽查,并确认抽查部位与送交鉴定的图纸相符,但因勘查时未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破拆,不能确认整个现场施工情况与送交鉴定的图纸相符。由于杨唐虞和肖海珠不认可肖金川送交鉴定的图纸,故送交鉴定的图纸是否与施工现场完全一致对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至关重要,但原审法院和鉴定机构均未对该事实进行确认,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金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小红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