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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陈昆明,武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欧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富春,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蔡金梅。被执行人: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陈昆明。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戴振峰。被执行人:陈昆明,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武燕燕,女,1969年4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陈昆明、武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怀大审 判 员  黄建飞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