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o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经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丽、杨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KC39**号福德牌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210国道325km+800m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行人米某丁发生碰撞,致米某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丁无责任。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KC39**号福德牌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210国道325km+800m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行人米某丁发生碰撞,致米某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丁无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14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13日20时40分许,其驾驶陕KC39**号福德牌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325km+800m处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的事实。3、证人米某甲的证言,证明上述时间、地点,其父亲米某丁被一半挂车相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高某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现场相关情况的事实。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土葬证明,证明本次交通肇事造成米某丁死亡并已埋葬的事实。6、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陕KC39**号福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95km/h的事实。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该次交通肇事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丁无责任的事实。又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月14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罪行。该事实有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与被告人高某某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另查明,肇事后被害人米某丁的亲属曹某某、卜某某、米某乙、米某甲、米某丙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本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米某某、卜某某、米某乙、米某甲、米某丙该次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米某丁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54748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陕08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害人米某丁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本院民事判决,由承保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的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本院对该事实作为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强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