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小与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门街11、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1628-5。法定代表人:陈忠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67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3070-7。法定代表人:陈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小与成都奇格食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调解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