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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慕某与姚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姚某,李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6民初905号原告:慕某,住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住静宁县。被告:李某,住静宁县。被告:谢某,住静宁县。原告慕某与被告姚某、李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被告姚某、李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姚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某、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慕某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36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被告姚某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1.86%,被告李某、谢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共计114370元,已偿还40720元,尚欠73650元。姚某、李某、谢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姚某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某、谢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慕某借款及利息共计73650元;二、被告李某、谢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姚某、李某、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崇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