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全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全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全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9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全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范全军预谋实施诈骗,在网上购买三门峡机关事业内部通信录,在淘宝网上临时注册会员账号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范全军冒充义马市武警部队指导员,以租用电脑为由通过电话与义马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安排供应商,政府机关人员电话介绍被害人义马市运启网吧老板陈某。后范全军电话联系陈某租用电脑并以帮忙为部队订购60张床为由,让陈某与已告知其电话的厂家联系。后范全军再次冒充厂家以使用火车物流运输必须交纳定金为由,让陈某预付定金3万元,后陈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孟超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范全军通过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查询3万元到账后,便手机关机,使用POS机将卡内余额刷出,将钱用于日常消费。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范全军冒充三门峡市武警支队队长,使用手机通过三门峡市宣传部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范某取得联系,范全军先以三门峡消防队训练场地硬化为由与对方协商价格,再以上级检查需要更换床铺为由,让被害人范某帮忙订购70张床,并告知其厂家联系电话。后范全军冒充厂家让范某预付定金6万元,范某分两次每次3万元汇款到范全军指定的户名为翟志新的工商银行账户62×××20上。范全军通过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查询6万元到账后,便使用POS机将卡内余额刷出,将钱用于日常消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凭证、收款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全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称自己因财迷心窍,在网上购买了三门峡机关事业内部通信录,在淘宝网上临时注册账号购买了他人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冒充武警部队人员实施诈骗二场次共计9万元。案发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诈骗的9万元已退还二被害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范全军为实施诈骗,在网上购买了三门峡机关事业内部通信录,在淘宝网临时注册会员账号购买了他人的手机卡和银行卡。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范全军冒充义马市武警部队指导员,以租用电脑为由通过电话与义马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张某联系安排供应商,张某电话介绍被害人义马市运启网吧老板陈某。后范全军电话联系陈某租用电脑并以让其帮忙为部队订购60张床为由,让陈某与已告知其电话的厂家联系。后范全军再次冒充厂家人员以使用火车物流运输必须交纳定金为由,让陈某预付定金3万元,后陈某向范全军提供的户名为孟超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范全军通过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查询该3万元到账后,便将其手机关机,使用POS机将卡内余额刷出,将钱用于日常消费。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范全军冒充三门峡市武警支队队长,使用手机通过三门峡市宣传部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范某取得联系,范全军先以三门峡消防队训练场地硬化为由与对方协商价格,再以上级检查需要更换床铺为由,让被���人范某帮忙订购70张床,并告知其厂家联系电话。后范全军冒充厂家让范某预付定金6万元,范某分两次每次3万元汇款到范全军指定的户名为翟志新的工商银行账户62×××20上。范全军通过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查询该6万元到账后,使用POS机将卡内余额刷出,将钱用于日常消费。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全军于2016年9月4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崇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实施诈骗二场次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范全军通过义马市公安局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30000元,退赔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全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范全军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义马市公安局情况说明、银行汇款凭证、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全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范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90000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范全军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范全军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赔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结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范全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全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秋敏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