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宏业、殷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业,殷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业,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殷永国,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刘宏业与被执行人殷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及诉讼费375元、执行费4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殷永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振 伟审 判 员 ���李力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金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