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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富裕县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井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富裕县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井秋,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120号公诉机关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裕县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诉讼代表人张兴武,男,57岁,系该公司监事会成员。被执行人胡井秋,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控诉逃避欠款税一案中,因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