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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诚吉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诚吉电脑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世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诚吉电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冯宗贵,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商行经营者,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诚吉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5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于2017年5月2日向上诉人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6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依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为20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宏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