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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学宽与被执行人吉学峰、李建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宽,吉雪峰,李建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吴学宽,男。被执行人吉雪峰,女。被执行人李建兆,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宽与被执行人吉学峰、李建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期间,以(2016)陕082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雪峰名下的位于靖边县清华路红枫苑三期三幢三单元1102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