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彭新与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823号原告:彭新,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彭新与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新和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8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91民初281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