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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天培、石小燕诉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培,石小燕,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行赔初1号原告杨天培,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小燕,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赵海宏,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古县,系石小燕丈夫。委托代理人闫俊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保春,区长。委托代理人杨长俊,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天培、石小燕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天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原告石小燕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宏、闫俊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范志军及委托代理人杨长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天培、石小燕诉称,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日将杨天培所建一栋七层大楼强行拆除,将石小燕租赁该楼投资的临汾云心风湿病医院的大部分设备及机关财物掩埋废墟之下,致大楼损失2240万元、医院设施设备、其它财产损失1445.4588万元及给医院造成的孳息435万元,请求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予以赔偿。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杨天培所建楼房为违法建筑,对其建筑材料等已予以补偿。补偿是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建筑物、附属物、所有设施进行的全面评估,补偿款共计10002998元,原告杨天培已经领取,并支付石小燕200万元,二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对拆除杨天培所建楼房,并与原告杨天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及原告杨天培领取补偿款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对原告杨天培、石小燕赔偿请求,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此案属二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原告杨天培、石小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先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天培、石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天培、石小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力审判长  张伟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 更多数据: